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1 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至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 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