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林彥仲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倍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佳穎 訴訟代理人 潘穩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明 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4,032元,1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485,46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8頁)。嗣於 民國113年5月22日變更聲明之金額為485,457元(見本院卷 第391頁),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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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1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