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5-17

勞訴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日期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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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9,6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款)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萬9,65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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