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3-31

勞訴字第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日期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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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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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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