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4-30

勞訴字第31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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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范揚順即阿順檳榔店 被 告 吳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獨資經營阿順檳榔店,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與被告 成立僱傭關係,被告為受僱人,並協助原告進行聯繫、接 洽廠商,及出貨送貨等事宜,兩造並於雙方所簽訂之勞動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競業禁止之規定:「 二、競業禁止:㈠乙方(即被告,下同)於任用期間非經 甲方(即原告,下同)之同意不得有下列之行為:1.以自 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或投資與甲方直接競爭之產品。 2.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擔任受僱人或受任 人或顧問。㈡乙方於離職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主動與甲 方客戶接洽相關業務或掠奪甲方客戶,一經甲方查獲,除 要求乙方賠償懲罰金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及賠償甲方 因此而造成之損失。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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