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30

主辦會計做 20 年告公司違法解僱要回復僱傭,新北地院判雇主勝訴:資深員工調動文件齊備是關鍵

一句「她做不來這個位置調回去主辦會計」,沒有調動五原則書面評估,可能被法院認定違法降調、要回復原職外加補發差額。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 · 2025-06-3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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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補發
60-100 萬
律師費估算
~3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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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萬
連鎖訴訟風險
~80 萬
勞檢罰鍰
2-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陳淑華 94 年 12 月 1 日進公司,職務從主辦會計做起。95 年 4 月調升財務經理,後來在 110 年 4 月 1 日又調回主辦會計,前後在新金城股份有限公司待了將近 20 年。她在訴狀裡寫:「工作期間恪盡職守、表現優良」——這句話本身就是訴訟攻防的起手式:「我這麼資深、這麼盡責,公司憑什麼動我?」 她要的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加上附帶請求。爭點落在 110 年那次「從財務經理調回主辦會計」是不是違法調動:薪資有沒有減、職務有沒有降、是不是公司藉調動排擠資深員工。雙方各請律師——原告柏有為與李政叡,被告洪國智與周金城。 判決下來:「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公司守住了。但勝訴並不代表「調動流程沒問題」——資深員工的職務調動,最容易被法院用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五原則檢視。公司之所以站得住,多半是因為當年那份調動通知書、薪資結構比對、員工溝通紀錄都還在檔案室裡。下一家公司沒留紀錄,同樣事實會直接翻面。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資深員工調動沒留書面、沒做五原則評估,下一場確認僱傭訴訟金額直接上百萬

  • 違法調動被認定後,員工可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降薪差額,每月差額追溯 5 年
  • 訴訟期間 14-18 個月,HR 與用人主管反覆出庭,調出 20 年人事檔案
  • 同期資深員工看到判決會跟進提告,金額乘 3-5 倍
  • 勞檢同步介入,違反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可罰 2-30 萬並列違規事業單位
勞資羅盤接手後

每次調動都走「五原則評估+通知書+面談紀錄」流程,調動爭議不會進法院

  • 調動通知書範本明列五原則檢視欄位,由 HR 與主管會簽
  • 會計、財務職調動同步交接清冊、權限變更紀錄留存
  • 與員工面談紀錄書面化,員工現場簽收
  • 年資 10 年以上員工調動,另送外部顧問做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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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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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主辦會計

是同期被調職的資深員工,看見一個翻案會集體比照提告。

不是「公司有權調動」

是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五原則一條漏,整次調動就違法。

不是當年發的通知

是 20 年的人事檔案、調動理由、薪資結構,每一張都要被法院檢視。

不是「贏了就好」

是 14-18 個月訴訟期間 HR 反覆出庭、調出陳年薪資冊,正常營運被切斷。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近 5 年每次職務調動是否發出「調動通知書」並由員工簽收?
  2. 2調動通知是否載明調動理由、新舊職務內容、薪資工時是否變動?
  3. 3年資 10 年以上員工的職務調整,是否有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五項原則內部備忘錄?
  4. 4會計、財務職位調動是否同步留交接清冊與權限變更紀錄?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一次調動案的完整文件包?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資深員工調動訴訟就是回復原職+補發差額——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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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10 條之 1(調動五原則)

一名任職近 20 年的主辦會計(曾調任財務經理後又調回主辦會計),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並請求相關給付,法院最終駁回其全部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結論對雇主有利,但事實面凸顯一個常見地雷:長年資深員工同時經歷職務調動(會計→財務經理→再回主辦會計)。資深員工的職務調動,最容易在事後被質疑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調動五原則(基於企業經營必須、不違反勞動契約、薪資與勞動條件未做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員工體能技術可勝任、考量勞工生活利益)。如果調動當下沒有書面記錄調動理由、沒有比對前後職務內容與薪資結構、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或至少留存通知文件,一旦爭訟,雇主即使最終勝訴,也要付出律師費與管理成本。本案雇主能勝訴,多半是因為主張事實薄弱或舉證不足,而非雇主程序完美。

雇主該學到什麼

即使最後贏了,也不代表這套人事流程是安全的。從這個判決可學到三件事:第一,年資越長的員工,法院越會用「整體勞動條件」的觀點來檢視雇主每一次變動;第二,職務調動不是發一封通知就結束,必須留下「為什麼調」、「薪資是否變動」、「是否取得員工同意」的完整紀錄;第三,會計、財務這類涉及金流的核心職位,調動更要謹慎,避免被質疑是變相懲處或排擠資深員工。勝訴是結果,可預測性才是制度。雇主應該把每一次調動當作未來會被法院檢視的事件來辦理,而不是仰賴員工不提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次職務調動發出「調動通知書」,載明調動理由、新舊職務內容、薪資與工時是否變動,並請員工簽收。
  • 2針對年資 10 年以上員工的職務調整,另行做一份內部備忘錄,說明調動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的五項原則。
  • 3會計、出納、財務等涉及金流職位調動時,同步留下交接清冊與權限變更紀錄,避免日後爭議是「懲處」或「排擠」。
  • 4保留與員工面談紀錄或書面溝通紀錄,證明調動前已說明並聽取員工意見。
建議連動檢視資深員工人事檔案完整性職務調動程序與書面化會計/財務職位內控與交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 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李政叡律師 被 告 新金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律師 周金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任職被告主辦會計,於95年4月 調動職務為財務經理,並於110年4月1日再調動職務回主辦 會計,前後任職近20年,工作期間恪盡職守、表現優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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