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06

雇主扣薪 + 反訴求償 57 萬全敗,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讓雇主舉證失利

一句「他這樣損失公司錢,先扣薪水抵」,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本訴 + 反訴一起輸 57 萬。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37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7 號 · 2025-06-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90 萬
本訴判決
570,316
57% 訴訟費
~5 萬
律師費
~20 萬
HR 工時
~8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離職後到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公司給付被扣的薪資與相關債權。雇主反過來提反訴,主張勞工造成公司損失,應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334 條(抵銷)扣抵薪資並請求返還。 爭點涉及民法第 482 條(僱傭)、第 490 條(承攬)、第 547 條(委任)、第 334 條(抵銷)、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29 條(給付遲延)等多條規定。 114 年 6 月 6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570,316 元,及自 113 年 6 月 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57%,餘由原告負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 190,100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 570,316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雇主在這一仗中:本訴敗 57 萬 + 反訴全敗。關鍵是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把工資、加班費、休假爭議的舉證責任倒向雇主——勞工只要主張有領薪事實,雇主就要證明已足額給付、加班時數已正確計算、扣款有書面依據。雇主若直接扣薪、扣抵主張沒有書面同意,幾乎不可能勝出。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更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除非有書面同意或法律規定,不得任意扣抵。雇主想「先扣錢、後談條件」是大忌——應先足額給付薪資,再另循民事程序求償。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直接扣薪 + 反訴求償,本訴敗 57 萬 + 反訴全敗 + 訴訟費 57%

  • 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扣抵沒書面同意就違法
  • 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讓工資舉證倒向雇主,反訴勝率極低
  • 本訴敗 + 反訴敗 + 訴訟費 + 律師費,整體成本 80–100 萬
  • 同類員工若見「告了能拿錢」,連鎖訴訟風險
勞資羅盤接手後

工資先足額給付 + 損失另案求償 + 5 年完整紀錄,舉證牆站得住

  • 離職時依勞基法第 22 條足額給付薪資,不得扣抵
  • 勞工造成損失於支付薪資後另循民事程序求償並保留證據
  • 工資、加班費、出勤紀錄保留 5 年,符合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舉證需求
  • 反訴或抵銷主張須有具體損害計算與第三方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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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扣抵就抵掉

是勞基法第 22 條要求工資全額直接給付,沒書面同意扣抵就違法。

不是反訴能贏

是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讓舉證壓在雇主,反訴失敗率極高。

不是 57 萬

是本訴敗 + 反訴敗 + 訴訟費 57% + 律師費,整體破 80 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其他離職員工若同樣被扣薪,每位都是潛在訴訟。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勞工離職時是否依勞基法第 22 條足額給付不扣抵?
  2. 2若勞工造成損失是否在支付薪資後另循民事程序求償?
  3. 3工資、加班費、出勤紀錄是否保留 5 年?
  4. 4契約性質(僱傭、委任、承攬)是否由律師檢視?
  5. 5反訴或抵銷主張是否有具體損害計算與證據?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次扣薪就是本訴 + 反訴一起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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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482 條、民法第 334 條、勞基法第 22 條、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等獲法院判命被告給付 57 萬餘元,雇主反訴亦遭駁回,整體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約 57%。

判決結果雇主主要敗訴。被告應給付 570,31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反訴原告(雇主反訴)之訴全部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民法第 482、490、547 條等與承攬、委任、僱傭契約相關規定,以及第 334 條(抵銷)、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29 條(給付遲延)。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對於勞動契約的性質、薪資給付範圍、是否有抵銷或不當得利之主張,未能提出足夠證據。雇主常見的錯誤是:在勞工離職後以「工作未完成」、「造成公司損失」為由拒付或扣抵薪資,並提起反訴請求勞工返還或賠償。但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資給付舉證責任倒置——雇主須證明已給付,否則一律推定未給付。本案反訴遭全部駁回,顯示雇主關於勞工應賠償公司損失的主張未獲法院採信。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在勞資爭議中「先扣錢、後談條件」是大忌。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除非有書面同意或法律規定,不得任意扣抵。教訓是:即便勞工確實造成公司損失,雇主仍應先足額給付薪資,再另循民事程序請求賠償,而不是直接扣抵。本案雇主反訴失敗的另一個原因,是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對工資、加班費、休假爭議的舉證責任已倒向雇主,雇主若無完整的出勤、薪資、工作項目紀錄,幾乎不可能在反訴中勝出。教訓是:日常的考勤、薪資明細、工作交辦紀錄不是 HR 行政負擔,而是雇主真正打官司時唯一的武器。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勞工離職時依勞基法第 22 條足額給付薪資,不得以未完成工作為由扣抵
  • 2若勞工確造成公司損失,於支付薪資後另循民事程序求償,並保留損失證據
  • 3工資、加班費、出勤紀錄至少保留 5 年(勞基法第 23 條、第 30 條第 5 項)
  • 4不確定契約性質為僱傭、委任或承攬時,先請勞動法律專業檢視合約條款
  • 5反訴或抵銷主張須提出具體損害金額計算與證據,避免空泛主張遭駁回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全額給付制度離職結算流程勞工損害求償程序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31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0,1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0,3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90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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