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7-23

勞訴字第2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日期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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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 ,81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勞工保險退休金 9,324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 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 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 四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以新台幣3萬4,13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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