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7-31

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33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日期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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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被告負擔四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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