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5號 原 告 陳群媄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翁偉傑律師 被 告 奕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綻森 訴訟代理人 陳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29日起任職被告擔 任會計,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3,282元,任職後發現除被 告公司負責人陳綻森之兒子陳煥霖外,原告為唯一行政人員 ,其他為鋁門窗安裝師傅,故工作範圍尚及於人事、採購、 工務等工作,甚至被告還時不時要求原告要前來協助搬重物 ,以致原告難以負荷該工作量。原告就此亦曾向被告反映已 經超過原先面試時所告知之會計職務與工作內容,惟被告不 僅未適度調整工作內容,甚至反而對原告表示:「如果你做 不下去就要考慮換跑道」等語,原告則回應被告公司必須要 調整原告之工作量,否則真的會做不下去等類此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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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