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8-27

勞簡字第85號 請求返還薪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日期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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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2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2,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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