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4-23

勞簡字第14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8
日期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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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貳拾陸元。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零貳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壹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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