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30

勞工告工資與加班費,新北地院判公司賠 46.9 萬+利息,出勤紀錄不全是主因

一句「加班費都按公司公式給了」,沒有完整出勤紀錄與離職結算表,可能被法院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 5 年差額 46.9 萬全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3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21條民法第322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5 號 · 2025-06-3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50 萬
本案判決金額
46.9 萬
法定利息(5%)
~10 萬
律師費估算
~25 萬
同部門連鎖
~100 萬
HR 工時
~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新北地院的判決主文很短卻很重:「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1% 由原告負擔、其餘 99% 由被告負擔——這是雇主在工資爭議裡最徹底的敗訴比例。 46.9 萬不是憑空冒出來的,它是「加班費 + 工資結構爭議 + 終止勞動契約結算」三項加總的數字。台灣勞動訴訟最大宗的組合就是這套:員工拿出打卡紀錄、薪資單、LINE 對話,主張加班時數沒給足、薪資結構漏算經常性給與、離職時特休與資遣費沒結清。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雇主這邊的舉證壓力被大幅放大。第 38 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句話翻成白話就是——雇主沒辦法提出完整出勤紀錄反駁,法院就直接認列勞工主張的工時。本案 46.9 萬,多半是這道舉證倒置條款下的結果。 更痛的是利息:從 113 年 11 月 5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到清償日。拖越久、付越多,且這個數字還只是判決本金,律師費、訴訟費、HR 出庭工時都還沒算進去。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出勤紀錄不全、離職結算漏項,下一場勞動訴訟 46.9 萬+ 5% 利息照賠

  •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出勤紀錄為勞工實際工時,公司沒紀錄等於直接認列
  • 工資結構漏算經常性給與,加班費基數錯誤累計 5 年差額一次補付
  • 離職結算缺項(預告工資、特休、資遣費),被全盤起訴外加 5% 法定利息
  • 同部門相同班表的員工跟進提告,總成本 3-5 倍放大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電子打卡+薪資結構盤點+離職結算表三件事做完,下次結算不再漏項

  • 電子打卡系統自動產生符合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出勤紀錄,保存 5 年
  • 盤點薪資項目,固定津貼納入平均工資與加班費基數
  • 離職結算採用「離職結算表」分項列出並由員工簽收
  • 每月人資抽查 5-10% 加班費計算,差額立即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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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加班費」一項

是加班費+特休+預告工資+資遣費四項一次結算錯誤累加成 46.9 萬。

不是出勤紀錄一個欄位

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一倒置舉證,公司沒紀錄等於認列勞工主張。

不是「給了大部分」

是離職結算少一項就被全盤起訴,5% 利息從起算日累計到清償日。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部門打卡相同、薪資結構相同的同事陸續比照提告,金額乘倍數。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導入電子打卡或出勤系統,自動保存 5 年並記載到分鐘?
  2. 2薪資結構是否將固定津貼、全勤獎金納入平均工資與加班費基數?
  3. 3離職結算是否一律採用「離職結算表」分項列出並由員工簽收?
  4. 4每月是否有加班費自動試算與抽查機制?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一筆離職員工的完整結算表?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 46.9 萬就會出現在你的訴狀裡——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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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第 30 條第 5 項;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

員工請求加班費、工資等項目,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 469,114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雇主部分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需給付勞工 469,114 元及自 113 年 11 月 5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較大比例。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落入「加班費 + 工資結構 + 終止勞動契約」的綜合爭議,這也是台灣勞動訴訟最大宗的組合。雇主敗訴金額接近 47 萬元,通常是以下幾種原因累積而成:第一,沒有出勤紀錄或出勤紀錄不完整,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勞工實際工作時間,雇主舉反證的責任很重;第二,把本應計入工資的津貼、獎金當成「恩惠性給與」,導致加班費計算基礎偏低;第三,終止契約時的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沒有一次結清。本案勝訴金額不是天文數字,但對中小企業已經是顯著成本,更不用說後續訴訟費、律師費與管理時間。

雇主該學到什麼

加班費案件不是「有沒有給」的問題,而是「能不能舉證」的問題。從本案可以學到:第一,出勤紀錄必須完整保存 5 年(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且必須記載到分鐘為單位;第二,工資結構要清楚分離「經常性給與」與「非經常性給與」,且非經常性給與應有明確發放條件,否則法院會傾向將其納入加班費基數;第三,員工離職前的工資、加班費、特休、預告工資、資遣費必須在一次工資結算中清楚分項列出,避免事後爭執哪些已給、哪些沒給。雇主若把「結清」當成單一動作,就很容易遺漏其中一項而被全盤起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導入電子打卡或出勤系統,自動產生符合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的出勤紀錄,並保存至少 5 年。
  • 2盤點現有薪資項目,把固定發放的津貼、全勤獎金正式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基數,加班費也以此計算。
  • 3離職結算採用「離職結算表」格式,分項列出本月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並請員工簽收。
  • 4建立每月加班費自動試算機制,由人資抽查 5–10% 案件確認計算正確,避免長期累積差額。
建議連動檢視出勤紀錄保存與正確性加班費計算基礎離職結算流程工資結構盤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貳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321條民法第3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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