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11-25

勞小字第8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2
日期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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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肆佰伍拾壹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伍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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