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11-25

勞小字第5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1
日期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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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柒佰零參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玖拾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 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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