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09年2月1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行政組長,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113 年6月18日主管盧俊文襄理(下稱盧俊文),請原告月底簽離 職單他會來收,並將員工離職申請暨會辦單交給原告,資方 有違法解雇情事,過了兩三天盧俊文要原告不要簽離職單改 簽請調單,因被告公司已將原告解雇,原告不同意改簽請調 單。原告未曾簽署服務同意書,自不受契約之拘束。被告不 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規定違法解雇原告,原告乃依 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得請求被 告給付資遣費,爰依勞動法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7萬9500元。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無故不到職,要求資遣費顯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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