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1-31

勞訴字第9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日期
2024-01-31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三,被告乙○○負擔十分之三 ,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 柒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為 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