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281元,及其中新臺幣259,672元 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其中新臺幣87,609元自民國112年1 0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8,40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7,28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8,40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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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1條性平法第2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