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7-03

勞訴字第2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日期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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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為原告丁○○補提繳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玖佰捌拾陸 元、為原告甲○○補提繳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補提 繳肆萬零肆佰零貳元至其三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三人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為原告丁○○供擔保伍萬壹仟玖佰 捌拾陸元、為原告甲○○供擔保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 ○○供擔保肆萬零肆佰零貳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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