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7-03

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日期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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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 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在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 被告應各提繳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如其中任一被告為提繳,其餘被告在其提繳金額 範圍內,同免提繳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限公司各負擔十 分之一,原告負擔十分之八。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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