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4-29

勞訴字第16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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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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