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3-12

勞簡字第9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7
日期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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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提撥新台幣4,158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內。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5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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