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4-02

勞簡字第7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9
日期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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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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