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5-05

勞簡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5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53
日期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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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零陸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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