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2-26

勞簡字第3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5
日期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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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被告負擔五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陸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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