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3-29

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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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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