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48元。 二、被告應將4,110元提繳至勞工保險局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7,758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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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