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10-14

勞訴字第24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4
日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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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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