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1款)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壹 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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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