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9-11

勞訴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日期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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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及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 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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