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11-15

勞訴字第19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0
日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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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共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其中 各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 ,其餘如附表「共計」欄所示之金額於扣除如附表「資遣費 」欄所示之金額後所得之金額,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共計」欄所 示之金額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 表「共計」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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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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