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3-19

勞訴字第16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0
日期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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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張清峯、張清雲、武氏秋 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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