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9-10

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日期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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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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