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11-18

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4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日期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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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自民國85年4月12日起至106年6月24日止之僱傭關係 (勞動契約)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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