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吳家明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 被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翰 被 告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於民國77年5月10日任職於被告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愛之味公司),愛之味公司因業務需要於96年將原告調 職至被告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心屋公司)工作 ,於98年調回愛之味公司工作,復於108年1月1日再調至愛 心屋公司工作,直至原告於112年2月24日退休,退休前每月 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9,650元(含本薪、主管加給4,50 0元、伙食津貼2,400元、其他津貼2,000元、車輛補助津貼6 ,000元及出勤津貼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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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