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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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