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 捌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零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