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1-19

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6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7
日期
2024-01-1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 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63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