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2-02

勞簡字第10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3
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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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至原告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 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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