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3-25

勞訴字第9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9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92
日期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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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其中新臺幣 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自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自一 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 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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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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