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7-17

勞訴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30條民法第1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7
日期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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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至原告乙○○之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一,餘 由原告乙○○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貳元為原 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 拾肆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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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30條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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