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4,30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4萬1,343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4,30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1,343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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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20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