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2-26

勞訴字第19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日期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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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各月份加班費分別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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