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2-17

勞訴字第18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8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87
日期
2025-02-1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參拾伍 萬參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其中伍拾捌萬貳仟肆 佰玖拾貳元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拾參萬伍仟伍佰柒 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