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20

四位勞工告加班費,新北地院判一人拿 49.5 萬、合計 57.8 萬,公司結構性短付一次爆

一句「我們是責任制不用算加班費」,沒有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核備函,可能被法院認定每位員工 5 年加班費全部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57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5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57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600 萬
本案判決金額
57.8 萬
同部門連鎖訴訟
300-500 萬
法定利息(5%)
~40 萬
律師費估算
~40 萬
勞檢罰鍰
2-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四位勞工在新北地院聯手提告加班費差額。最後判決出來,三個人拿到錢、一個人沒拿到——三人的金額落差極大:陳立妍 1 萬 3,251 元、陳郅邦 49 萬 5,615 元、蘇澤民 6 萬 9,718 元。一個部門裡同樣是加班費爭議,卻能差到 38 倍。 這就是結構性短付的特徵:當公司在某個職務、某個班別有制度性的加班費計算錯誤,「加班量越大的人」吃虧越大。陳郅邦那位是長期、密集加班的核心人員,公司可能用「責任制」、「值班津貼」、「固定加班費」這類包套處理,結果一次被翻舊帳,差額一次累積到 49 萬。 訴訟費用按各原告敗訴比例分擔(陳立妍 20%、陳郅邦 37%、蘇澤民 19%、張耿昌 9%),剩下由被告負擔——意味著公司是主要敗訴方,每筆金額還要加自 111 年 10 月起的年息 5%。最痛的是:這四個人贏了之後,同部門其他用同樣班表的同事,下一張訴狀已經在路上。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責任制沒核備、加班費基數錯誤,一個部門集體提告金額直接破百萬

  • 單一高加班員工差額可達 49.5 萬,同部門 5-10 人比照會直接 300-500 萬
  • 加班費 5 年時效一次性翻舊帳,加上自起算日 5% 法定利息,總金額再放大 15-25%
  • 勞檢同步介入,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罰鍰 2-100 萬,違規紀錄公開影響招標
  • 訴訟期間 14-18 個月,HR、會計反覆出庭調卷,部門營運被打斷
勞資羅盤接手後

對「責任制」全部核備檢查、加班費試算追溯一次補正,下次不會再有 49 萬個案

  • 盤點所有「責任制」、「值班」、「待命」職務核備狀態,未核備者 30 日內改為一般工時
  • 加班費基數寫進薪資系統參數,全勤、伙食、職務加給強制納入
  • 長期加班部門每季合規稽核,超時部門啟動人力補實
  • 5 年內發現結構性短付,主動補發並由員工簽收結算,避免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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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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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四個人

是同部門用同班表的同事,看見 49.5 萬判決會集體提告,金額直接乘 5-10 倍。

不是「責任制」一句話

是有沒有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核備函,沒核備一律照一般工時計算。

不是底薪算加班費

是全勤、伙食、職務加給沒納入基數,每小時工資額都被低估。

不是 5 年內補一次

是同職務全員集體訴訟、勞檢同步介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補助。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責任制」、「值班」、「待命」職務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備第 84 條之 1 約定書?
  2. 2加班費基數是否包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
  3. 3長期加班部門是否每季做合規稽核並啟動人力補實?
  4. 4是否有打卡或門禁系統忠實紀錄加班時間,禁止「自願加班不報」?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列出公司目前所有「責任制」適用職務與其核備狀態?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個 49.5 萬就會出現在你的薪資冊裡——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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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第 32 條、第 84 條之 1(加班費與工時例外)

四位勞工請求給付加班費,法院判命雇主對其中三人分別給付 1.3 萬、49.5 萬與 6.9 萬元,加計法定利息,雇主主要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為主。法院命雇主給付三位原告合計約 57.8 萬元加班費及法定利息,訴訟費用大部分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最關鍵的事實是:其中一位勞工獲判將近 50 萬元加班費,金額顯著高於另外兩位(1.3 萬、6.9 萬),意味著該員工長期加班但加班費結構性短少。常見錯誤包括:第一,公司以「責任制」、「值班」、「待命」之名規避加班費,但實際上並未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核備工時約定書,導致仍須照一般工時計算;第二,將加班費「包進本薪」或以「固定加班津貼」一筆給付,未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超出部分;第三,加班費基數未包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第四,出勤紀錄與請款單脫節,員工事後依打卡紀錄主張差額。本案訴訟費用按各原告敗訴比例分擔(20% / 37% / 19% / 9%,餘由被告負擔),顯示雇主仍是主要敗訴方。

雇主該學到什麼

加班費案件的金額會隨「年資 × 月加班時數 × 倍率差距」呈倍數放大,一旦結構性錯誤,一案就足以付出數十萬甚至上百萬。本案的教訓是:高加班族群(49.5 萬那位)通常代表公司在某個職務或部門有長期超時但給付不足的問題,不能只當個案處理,必須對該職務全部人員、過去 5 年(請求權時效)做回溯試算與補發。同時,責任制、值班、待命、輪班的工時設計,必須先經過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核備(限特定工作類別)或設計符合勞基法第 32 條、第 36 條、第 40 條的彈性工時制度,否則一律以一般工時計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對所有「責任制」、「值班」、「待命」職務檢查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備第 84 條之 1 約定書,未核備者立即改為一般工時計算
  • 2以打卡或門禁系統忠實紀錄加班時間,禁止主管要求員工「自願加班不報」
  • 3加班費基數明確包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並在薪資單揭露
  • 4對長期加班部門每季做合規稽核,超時部門啟動人力補實或工作流程改善
  • 55 年內如發現結構性短付,主動補發並由員工簽收結算,避免擴大為集體訴訟
建議連動檢視責任制核備狀態長期加班部門人力檢討加班費追溯試算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立妍新臺幣1萬3,251元,及自民國111年1 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郅邦新臺幣49萬5,615元,及自民國111年 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蘇澤民新臺幣6萬9,718元,及自民國111年1 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陳立妍負擔20%、原告陳郅邦負擔37%、原告 蘇澤民負擔19%、原告張耿昌負擔9%,餘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3,251元為原 告陳立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萬5,615元為 原告陳郅邦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9,718元為原 告蘇澤民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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