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2-27

勞訴字第119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5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9
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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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詹哲銘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原 告林修順肆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下同)111年7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⑴有關原告詹哲銘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由原 告詹哲銘負擔;⑵有關原告林修順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其 餘由原告林修順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為原告詹哲銘以新台幣貳萬陸仟 捌佰零陸元、為原告林修順以肆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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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5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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