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1-16

勞簡上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日期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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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貳元本息及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附帶上訴人 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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