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 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 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 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仟 伍佰柒拾陸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品 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七 ,餘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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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