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10-25

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日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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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 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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