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2-07

勞訴字第21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17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3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17
日期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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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2,368元,及均自民國110年 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682,368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3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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